贷款人没办法偿还时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当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如下:
1.若是一般保证人,在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实行后,若债务人仍然没办法清偿债务,此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剩余的贷款金额。
这意味着,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办法履行还款义务后才产生的。
2.若是连带保证人,则状况有所不同。债权人可以直接需要连带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不需要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实行。这种连带责任使得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拥有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3.《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对担保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置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担保人责任承担具体方法
找法网提醒,担保人责任的具体承担方法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与担保人的种类。
1.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其承担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法院对债务人进行了强制实行且债务人仍没办法清偿债务。此时,担保人才需要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还款责任。
2.对于连带保证人,因为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需要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先对债务人进行追讨。
3.在实质操作中,担保人可能需要通过支付现金、提供资产抵押或其他方法来满足债权人的还款需要。具体承担方法应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与债权人的需要进行协商确定。
担保的范围及法定内容
担保的范围一般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1.假如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则应根据约定实行。在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状况下,法定担保范围将适用。
2.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法定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延迟利息与达成抵押权的成本等。
其中,主债权是担保的核心内容,利息和损害赔偿金是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补偿,违约金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支付,而延迟利息则是因债务人延迟履行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3.达成抵押权的成本也是担保范围的一部分,这类成本包含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因行使抵押权而产生的支出。
在处置担保纠纷时,应仔细审察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担保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承担方法。